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63號原告 郭献鐘 被告煥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緯詳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日裁定限期命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7,335元,此項裁定已於107年3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