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42號原告欣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傅鴻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894,580元(計算式:542地號土地面積111.33平方公尺×107年度土地公告現值52,000元×原告應有部分比例1/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9,7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