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52號原告 柯宏明 彰化縣○○鄉○○村○○路○○號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 律師複代理人 王將叡 律師上列原告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 柯清春 之全體繼承人姓名、住址、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以及繼承系統表。
二、被告 柯英賢 之全體繼承人姓名、住址、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以及繼承系統表。
三、併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補正被告姓名、地址、身分證字號),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書記官王惠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