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號
原告三航國際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被告貿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敬堯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南市,且兩造產銷合作契約書第十一條約定由臺南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忠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曹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