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上訴字第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貪污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19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蔡將葳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貪污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吳進寶法官陳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書記官梁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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