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93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93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9364號債權人倢偉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立偉 債務人 江淑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貳萬陸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其餘之請求駁回。查債權人主張執有債務人江淑惠所開立並由債務人鈺展工程有限公司及訴外人 黃明堃 背書之支票(票號KPA0000000),且受款人欄記明債權人之名稱,債權人對江淑惠、鈺展工程有限公司有票據債權云云。
惟查,就整張票據論,屬背書不連續,故債權人無法對鈺展工程有限公司行使追索權,故此部分請求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
書記官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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