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9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9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9359號債權人英屬維京群島商永德福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法定代理人 范克隆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大南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依其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債務人大南通運股份有限公司設址於臺北市○○區○○○路○段00號4樓,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
書記官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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