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順益財產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原告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原告聯晟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原告順益貿易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民國98年度訴字第398號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胡宗淦
法官游士珺法官彭慶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婉如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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