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8年度附民字第10號原告弘林傳播有限公司
丙○○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157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57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被告甲○○部分業經通緝,另行審結),是原告之訴,依照上開法律規定,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本院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施添寶
法官紀文惠法官吳俊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劉俊源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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