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5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59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明志上列受刑人因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3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明志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明志因藥事法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9月24日法授矯字第1100175764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聲請人之聲請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本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幸芳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