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56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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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5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56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鍾憲毅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3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憲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0年9月2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57630號函核准假釋,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鸝稻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