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補字第209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2098號
原   告  劉駿鋒
一、原告與被告兆豐企管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1,000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載明聲明、事實、理由及證
  據,如有多數證據,請全部記載。如係聲明人證,請載明證
  人之姓名、住址及應訊問之事項;如係提出書證,請先提出
  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
 ㈢原告起訴狀稱系爭本票非原告簽發、印章亦係盜刻,請陳報
  原告之銀行帳戶帳號至少三家及平日原告親筆書寫姓名之資
  料,以供核對。
 ㈣提出被告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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