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2098號
原 告 劉駿鋒
一、原告與被告兆豐企管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1,000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載明聲明、事實、理由及證
據,如有多數證據,請全部記載。如係聲明人證,請載明證
人之姓名、住址及應訊問之事項;如係提出書證,請先提出
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
㈢原告起訴狀稱系爭本票非原告簽發、印章亦係盜刻,請陳報
原告之銀行帳戶帳號至少三家及平日原告親筆書寫姓名之資
料,以供核對。
㈣提出被告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志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