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智訴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智訴字第2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永豐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於民國102年1月22日下午2時30分整,於本院刑事第九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王宗羿法官王麗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書記官李欣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