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662號原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訴訟代理人 黃溫信 律師
黃紹文 律師 徐美玉 律師被告 郭振益 訴訟代理人 彭敘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書記官莊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