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建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建字第44號上訴人竣威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順助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8年4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148,
0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48,2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民事鳳山分庭審判長法官楊富強
法官吳文婷法官林意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13日
書記官陸艷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