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簡救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簡救字第26號
聲 請 人 甲0000000
訴訟代理人  陳振瑋 律師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8年度板勞簡字第99號給付薪資事件,聲請
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
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
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
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著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
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
基金會審查表影本1份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
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1  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