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8年度鳳小字第61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鳳小字第615號
上 訴 人 偉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達富油漆塗料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票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8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
50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胡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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