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4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437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債務人 黃明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肆仟伍佰壹拾玖元,及其中之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一○○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七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使用,依約定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息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自九十七年十一月至九十九年四月共消費簽21,514元未按期給付,另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為3,005元,以上共計新臺幣24,519元,雖屢經催仍無繳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並迅賜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