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92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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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9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29202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郭宏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郭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郭宏最新之戶籍謄本(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書記官沈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