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6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6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616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春香公設辯護人張宏惠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7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日之一○七年度易字第六一六號案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春香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以民國107年9月20日當庭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惟本案目前有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情事,爰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鈴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
書記官戴仲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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