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毒聲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毒聲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觀察勒戒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毒聲字第11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立緯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2066號),經檢察官聲請觀察勒戒(111年度聲觀字第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貳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聲觀字第93號、110年度毒偵字第2066號聲請書所載內容。
二、按民國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109年7月15日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規定,犯第10條之罪於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後始再犯者,不論其行為係在新法施行生效前或施行生效後所為(同條例第35條之1第1、2款參照),均應適用同條第1、2項(即應先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規定,其修法理由謂:施用毒品者具「病患性犯人」之特質,並參諸世界各國之醫療經驗及醫學界之共識,咸認施用毒品成癮者,其心癮甚難戒除,如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後始再有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行為者,足見其有戒除毒癮之可能,宜再採以觀察、勒戒方式戒除其身癮及以強制戒治方式戒除其心癮之措施,為能放寬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制度之適用時機,以協助施用者戒除毒癮,爰修正第3項。同條例第23條第2項亦配合修正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可知本次修法對於施用毒品者施以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或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之適用範圍,係確立初犯為具「病患性犯人」之特質應先經一完整之醫療處置,3年內再犯者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3年後再犯則裁定觀察勒戒,殆無疑義。但對於3犯以上距最近1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逾3年者,究應適用同條例第20條第3項或第23條第2項處理,本次修法未明確規定,惟基於罪刑法定之明確性原則、法文之文義解釋,參諸觀察勒戒等治療處置,乃結合醫師、觀護人、社工心理諮商等不同領域之專業人員參與之保安處分措施,目的除在戒除施用毒品者身癮、心癮之措施外,並企圖重新塑造生活紀律,改變其病態行為,與刑罰之執行並不相同,無法以刑罰補充或替代上開醫療處置之特性。從而,3犯以上如距最近1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已逾3年者,其間縱經判刑、執行,究與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經完整之治療療程不同,無法補充或替代上開之醫療處置,均應再予觀察勒戒之機會,方為適法,亦有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240號、109年度台上字第3260號判決意旨可參。
三、查,被告甲○○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毒聲字第16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6年1月5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未更名前之原名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字第157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亦有本院105年度毒聲字第161號刑事裁定書、108年度聲字第165號刑事裁定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在卷可稽。詎被告於上開觀察、勒戒處分執行完畢釋放3年後,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0年11月18日1時44分許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臺灣地區不詳地點,以不詳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其餘如附件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聲觀字第93號、110年度毒偵字第2066號聲請書所載內容,是被告於最近1次犯該罪,經上開依法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已逾3年以上,爰依上揭規定及說明,自應依修正後新法規定,再予適用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機會,且本件係於109年7月15日新法施行後所犯,亦有上開聲請書、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2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對照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號)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在卷可徵。
從而,揆諸上揭規定及說明,聲請人上開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自應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 用啟 被告內心生起戒毒決心,併即時醒悟反省,自己辛苦賺錢給毒販,以錢換毒,毒留己身害自己,尚且自己家人要另存一筆錢醫療自己身體,這樣做有時候,自己想通了一些事,才發現自己所在乎的吸毒事是那麼可笑,但身體已受損了,得不償失,所以,自己要一念當下杜絕錢換毒,好好工作存錢,永不吸毒,且自己要好好想一想,日後自己若重病臥床時,為自己給付醫療費用係毒友嗎?為自己無怨無悔付出照顧心力者係毒友嗎?自己平時又回饋多少給這些無怨無悔付出照顧自己的親人?毒友係自己生命中之貴人會出錢出力無怨無悔日夜照顧重病臥床的自己嗎?職是,自己只有去掉了自私、自利、自愛,以真心誠意戒掉吸毒,凡事不要只考慮自己,要為關心自己的家人親友多想想,日後不要再碰毒品,切勿貪圖吸毒、勿心存僥倖,否則,施用毒品種如是因、得上開如是果,後悔會來不及,因此,日後亦不要再施用毒品去傷害自己,若有人欲販賣毒品給自己者,自己宜嚴正告知該販賣毒品人欲報警捉之,則無人敢接觸自己,如此,自己可以安心戒絕毒癮,不碰毒品,且乘目前自己還來得及回頭,人生只有一次機會而已,凡走過的人生也不會再重來過1次,自己要給自己機會,因為人在的時候,以為來日方長什麼都有機會,其實人生是減法,過一日,就少一日,多給自己說聲對不起,這些年一直沒學會愛自己!自己需要自己疼,不要在心情糟爛差的時候,去施用毒品或違法犯紀,人生之旅有時候,沒有下一次,沒有機會重來,沒有暫停繼續;有時候,錯過了現在,就永遠永遠的沒機會了,自己用心甘情願的戒毒心,看得起自己,自己不再害自己,好好把握自己的未來人生正確方向,不要結交損友,不要再違法犯紀,宜親近有德,遠避凶人,惡念不存,行善福報,善惡兩途,禍福攸分,一切唯心自召,夫心起於善,善雖未為,禍已不存;或心起於惡,惡雖未為,福已不存,職是,其有曾行惡事,後自改悔,諸惡莫作,眾善奉行,久久必獲吉慶,所謂轉禍為福也,因此,正邪善惡完全繫在自己這念心之當下抉擇,好的頭腦智慧用在不好的地方,是很可惜、遺憾,職是,自己宜改不好宿習吸毒慣性、改自己當下一念吸毒惡念心,不要一再想吸毒抉擇硬擠入牢獄的世界,苦了自己,為難了別人,自己何必如此害自己呢?因此,自己替自己多存一些錢,不要自己多存毒留己身,且自己要積極而正向切斷毒販找尋自己之線索環境,適時治療自己過去吸毒對自己腦部功能失調之神經系統功能病變回復正常,亦可調適自己精神人格之違常回復正常狀態,自己做到不再吸毒,則不會因吸毒抉擇硬擠入牢獄的世界,不會苦了自己,亦不會自己害自己,是日已過,命亦隨減,防毒癮慾如防逆水之舟,才歇手便向下流,是自己不要一念貪私之塞智為昏、變恩為仇、染潔為污,壞了自己的一生,切勿心存僥倖吸毒,倘若被吸毒綁架,在生命盡頭往回看時,吸毒心蛇鑽進自己的心裡,這條吸毒心蛇會腐蝕自己頭腦,毀壞自己的心靈,吸毒變成自己終生遺憾,來不及後悔,來不及自救,那就很悲慘了,因此,自己宜早日覺悟,亦莫輕吸毒小惡,以為無殃,水滴雖微,漸盈大器,毒癮惡習,歷久不亡,小過不改,積足滅身,摸摸自己良心,試想看看自己日後若死亡時,替自己辦後事的係毒友、損友會痛心哭、出錢出力嗎?因此,乘自己還來得及回頭,自己不欺騙自己良心,自己心甘情願不吸毒,保護自己亦保護家人,則日日平安喜樂,永不嫌晚。
四、據上論斷,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施添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
書記官陳怡文附件: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111年度聲觀字第93號110年度毒偵字第2066號
被告甲○○男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00巷00號居基隆市○○區○○路000○0號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一、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毒聲字第16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6年1月5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字第157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不知悔改,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3年後,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0年11月18日1時44分許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臺灣地區不詳地點,以不詳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經查,被告矢口否認有何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惟被告經警採集尿液送檢驗,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2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對照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號)各1份在卷可稽,另有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第四級毒品硝西泮之毒品25包(甲基安非他命總純質淨重1.395公克)扣案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3份在卷可佐,是被告施用毒品犯行堪以認定。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及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
二、檢附偵查卷1宗。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
檢察官楊景舜
陳力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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