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重訴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重訴緝字第1號

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孫國彰

選任辯護人張本皓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2818、17236、21391、26384、26573、26800、29956、32060、32064、33927、34457、344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四年八月二十日上午十一時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經查,本案原定民國114年6月25日上午11時宣示判決,惟因本案卷證眾多繁雜,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當事人之往返奔波,並為節省司法資源,本院認為有必要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米慧

         

                   法 官 陳盈如

         

                   法 官 林翊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宮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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