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30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04號

上訴人

即被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羅名泉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容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

書記官廖宇軒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