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簡聲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簡聲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簡聲字第44號聲請人 林慧姈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陳清雲 等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112年度台簡上字第1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鍾任賜
法官陳麗玲法官呂淑玲法官翁金緞法官黃明發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趙婕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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