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聲字第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分割遺產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841號聲請人 張淑晶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張振盛 間請求分割遺產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本院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4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3年度台抗字第49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其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0日以113年度台聲字第675號裁定予以駁回,此項裁定已於同年7月2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足憑。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之要件有欠缺,自得不定期間命補正,逕認其再審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鍾任賜
法官陳麗玲法官呂淑玲法官翁金緞法官黃明發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趙婕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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