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聲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166號聲明人 朱彥瑋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第三審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1124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朱彥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定應執行刑抗告案件,經本院裁定後,復又具(再抗告)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段景榕
法官洪兆隆法官汪梅芬法官許辰舟法官楊力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珈潔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