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55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55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15522號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務人 吳明成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參仟柒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玖仟陸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民事庭法官林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書記官王靜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