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原易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原易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敏耀指定辯護人黃昱璁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68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高敏耀基於毀損他人之物之犯意,於民國107年10月18日夜間11時25分許,在宜蘭縣○○市○○路○段○○號星勢力KTV第305號包廂內與友人聚會時,因細故持該店之空酒杯擲向該室內之電視牆,以致酒杯、玻璃牆、電視螢幕均破裂損壞。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告訴人星勢力KTV負責人 唐得民 告訴被告毀損案件,檢察官認係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又被告與告訴人業已達成和解,告訴人並當庭具狀撤回前開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刑事撤回告訴聲請狀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4-26頁)。是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心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劉慈萱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