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731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73154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壹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5年11月13日合併,並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此合先敘明。
(二)相對人甲○○於民國94年6月14日向聲請人申請借款新台幣500,000元整借款,利率約定依固定年息前3期依年息2.88%、第4期至第6期起依年息5.88%、第7期起依年息11.88%按月計付。債務人至民國97年10月14日尚積欠本金新台幣197,108元。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瑞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
書記官朱恆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