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0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074號債權人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司政債務人 王昌輝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柒仟元,及自民國94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逾期繳款手續費肆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於93年4月25日與第三人法商佳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訂有消費性信用貸款契約,向第三人借款9,999元,並約定分期平均攤還,惟債務人未依約清償,嗣該債權經第三人讓與給債權人,並有佳信銀行消費性信用商品約定書暨約定條款、債權讓與證明書、登報公告資料影本各一份以資釋明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書記官陳添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