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0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0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070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務人 黃皖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萬貳仟捌佰伍拾伍元,及其中參萬零捌佰元自民國100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黃皖婷於民國94年2月間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日前向債權人清償,如有積欠款項或逾期清償者應自墊款日起給付按年利率百分之19.71(即日息萬分之5.4)計算之利息並依約給付違約金。而截至100年11月27日為止,債務人已累計30,800元消費款未付,連同截至100年11月27日為止之循環息與違約金,合計尚欠32,855元帳款未付等語。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書記官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