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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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唐明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10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唐明義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唐明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等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案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有該等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仁松
法官唐中興法官林宜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湘玲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7/04/08~107/04/09│106/11/28││├────────┼──────────┼───────────┼──────────┤│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字第2808號│第784號││├─┬──────┼──────────┼───────────┼──────────┤│最│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090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526號│││實├──────┼──────────┼───────────┼──────────┤│審│判決日期│107/10/05│107/10/11││├─┼──────┼──────────┼───────────┼──────────┤││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090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526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7/10/29│107/10/3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第17859號│173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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