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再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再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再字第21號再審聲請人 姜廣利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間訴訟救助聲請再審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本院111年度聲字第1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繳納。聲請人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11年度救字第180號裁定駁回訴訟救助在案,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補繳,即依同法第507條準用第502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張紫能
法官張惠閔
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書記官黃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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