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附民字第82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審附民字第8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附民字第825號原告 黃建益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被告 徐仲暐
陳睿浤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1年度審簡字第81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安榕
法官龔書安
法官藍海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姿靜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