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3961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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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喜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巷5號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台南縣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3961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9月20日上午9時46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樹村
  書記官 陳瑩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萬零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仟零壹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連帶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
事實,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為證,經
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堪認原告主
張之事實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陳瑩萍
┌─────────────────────────────────────────┐
│附表:                      96年度雄簡字第39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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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日│票面金額│提示日│票據號碼│發票人│背書人│付款人│
│(民國)│(新台幣)│(民國)│││││
├──────┼─────┼──────┼─────┼────┼─────┼────┤
│96年2月28日│700,015元│96年2月28日│AC0000000│甲川實業│喜殿企業股│陽信銀行│
│││││有限公司│份有限公司│苓雅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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