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5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151號原告 江阿玉 被告 翁彰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6年度附民字第26號),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柒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5年8月間加入姓名、年籍均不詳於中國騰訊科技微信通訊軟體內暱稱「滿天星」、「伊麗莎」、「貝樂源」等數人所組成之詐騙集團,該詐騙集團成員於附表所示時間及方式,使原告陷於錯誤而匯入該等帳戶款項共計37萬元,該詐騙集團再指示被告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地點領取金額,後被告再將領取金額轉交予由該詐欺集團所指定姓名、年籍綽號均不詳之成年人,被告上開行為,致原告受有370,000元(計算式:100,000+120,000+150,000=37,000)之損害,爰依民法侵權行為、不當得利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70,000元。
二、被告經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81號刑事判決被告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有上開判決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1-15頁),核與原告主張事實相符,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爭執原告主張之事實,且原告前開主張,核與刑事判決書卷證相符,堪認屬實。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次按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共同侵權行為,係指數人共同不法對於同一之損害,與以條件或原因之行為。加害人於共同侵害權利之目的範圍內,各自分擔實行行為之一部,而互相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目的者,仍不失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而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78年度台上字第2479號判決要旨參照)。依上說明,原告主張被告所為前揭行為,確係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權利且與原告所受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本件雖非被告取得全部之詐騙款項,惟被告既同為該詐騙集團之成員,依上開法律意旨之說明,仍屬共同不法侵害原告之權利。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其所受全部損害370,000元,應有理由。
四、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370,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
民事庭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
書記官黃敏翠┌──────┬────────┬──────┬──────┬─────┐│被害人│詐騙時間及方式│匯款時間、金│提領時間、地│本院106年││││額及匯入帳號│點及金額│度訴字第81││││││號刑事判決││││││宣告刑│├──────┼────────┼──────┼──────┼─────┤│江阿玉│於105年8月29日上│105年9月5日│105年9月5日│翁彰陽三人│││午11時許,接獲詐│上午11時46分│上午11時54分│以上共同以│││騙集團成員來電,│許、匯入013-│許於宜蘭縣頭│電子通訊,│││假冒係被害人之親│00000000000○○○鎮○○路3│對公眾散布│││友欲向其借貸金錢│帳號(國泰世│段132號(全│而犯刑法第│││,致使被害人因此│華銀行、戶名│家超商)提領│三百三十九│││陷於錯誤,陸續以│ 趙漢文 )、金│金額1萬元│條詐欺取財│││臨櫃匯款方式匯出│額10萬元├──────┤罪,處有期│││款項。││105年9月5日│徒刑1年2月│││││上午11時56分│。│││││許至58分許於││││││宜蘭縣頭城鎮││││││青雲路3段136││││││號(宜蘭信用││││││合作社)提領││││││金額共9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元││││││)││││├──────┼──────┤││││105年9月5日│105年9月5日│││││中午12時7分│中午12時12分│││││許、匯入822-│許於宜蘭縣頭│││││00000000000○○○鎮○○路32│││││帳號(中國信│號(全家超商│││││託銀行、戶名│)提領金額2│││││趙漢文)、金│萬元│││││額12萬元├──────┤│││││105年9月5日││││││中午12時14分││││││許至16分許於││││││宜蘭縣頭城鎮││││││民鋒路15號(││││││頭城郵局)提││││││領金額共8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05年9月19日│105年9月19日│││││上午11時23分│上午11時35分│││││許、匯入808-│許於宜蘭縣宜│││││000000000000│蘭市○○路3│││││6帳號(玉山│段130號(宜│││││銀行、戶名鄭│蘭中山路郵局│││││ 阿水 ,所涉幫│)提領金額2│││││助詐欺犯行,│萬元│││││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審理中│105年9月19日│││││)、金額15萬│上午11時38分│││││元│許至41分許於││││││宜蘭縣宜蘭市││││││新民路148號││││││(全家超商)││││││提領金額共13││││││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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