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變更擔保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84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相對人 林佳瑩 即 林畇杕 上列當事人聲請變更擔保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05年度存字第237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面額新臺幣參佰陸拾萬元之88年度甲類第2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准以同面額之103年度甲類第11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登錄債券)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13號民事判決主文,提供面額新臺幣360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88年度甲類第2期為擔保,併以105年度存字第237號提存事件辦理提存在案。茲該債券即將到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改以同面額之103年度甲類第11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辦理提存等語,並提出本院105年度存字第237號提存書1份為憑,經本院調閱前開事件卷宗核閱認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民事庭法官鍾志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書記官游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