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27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彭義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7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義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叁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義良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刑事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惟檢察官聲請書附表編號1、2所示最後事實審法院判決日期欄均誤繕,應更正為「98年11月30日」),堪以認定。聲請人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洵屬正當,爰依法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吳宗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乙錡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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