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聲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家聲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從母姓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聲字第52號聲請人 許瑛顓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父母顯有未盡保護、教養義務之情事,且聲請人是被扶養,不是親生父親,而事業又不順,身體也不好,故同意改為母姓。爰依民法第1059條第五項規定,請准聲請人之姓氏變更為從母姓,改姓「李」等語。
二、按民法第1059條第3項規定「子女已成年者,經父母之書面同意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又同條第5項規定,有:⑴、父母離婚者。⑵、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⑶、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3年者。⑷、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聲請,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三、本件聲請,聲請人除提出聲請狀一紙外,未據其提出任何證據以證明所為之主張為真實,經依聲請人設籍之址所為送達(聲請人於聲請狀上未記載其現實住居所)後,亦未於指定之期日到場為陳述或提出證據供本院審酌,所為聲請為無理由,應不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鄭新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書記官許家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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