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改用夫妻分別財產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76號原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訴訟代理人 蔡俊慶
江鴻璿 被告 李金雄
李廖阿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改用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後段、第77條之13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納裁判費新台幣323,60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婉玉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書記官王馨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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