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19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19484號聲請人台灣預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單國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伊仕曼精品傢俱有限公司、 羅國宏 、 陳晏 恣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釋明正確之票面金額(聲請狀內容與本票不符)。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