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13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1374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呂筱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壹仟零陸拾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貳仟捌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新台幣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