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16號原告 鄭柏樹 上列原告與被告光田醫療社團法人光田綜合醫院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1萬8,3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7,22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
書記官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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