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38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8號聲請人 魏臆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姿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書記官陳亭妤附表:110年度司催字第30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第一伸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股票140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