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9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字第9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字第909號上訴人甲○○即 鄭少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57萬0,3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萬4,6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邦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
書記官李華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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