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123號原告長源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應補正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13,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00元,尚有4,620元未據繳納。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斯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