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21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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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2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訴字第213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銘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所為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正本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所載被告年籍資料「4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應更正為「4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判決正本與原本不符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揭櫫在案。
二、考諸本案原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所載被告年籍資料,有如主文所示之文字誤植,核係類似誤寫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之前揭解釋意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本於職權以裁定更正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刑事庭法官劉為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