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15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具狀提起上訴,其上訴狀未記載上訴聲明,不具備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符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之要件,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具符合上開規定之上訴書狀,載明應如何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聲明,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小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
書記官楊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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