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度撤緩字第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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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四號
聲請人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四十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案件(九十一年度執他字第一四八0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罪,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判決(九十年度交訴字第六0號),處有期徒刑十月,緩刑五年,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九日確定。甲○○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一年七月間犯罪,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判處有期徒刑五月(九十一年度重簡字第九八六號),並已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輝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美華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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