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小字第3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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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橋小字第35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施良勳
被   告  潘翌萱 (原名 潘怡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玖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方佳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書記官塗蕙如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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